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县人民调解员协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及省、市、县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建宁、法治建宁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闽财行〔2010〕72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涉及司法行政项目汇集及说明的通知》(闽司〔2021〕10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工作的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近年来,我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面临新形势、新问题,人民调解作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第一道防线”,为进一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平安建宁、法治建宁建设,为全县经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全县各级各部门应提高认识,为加强人民调解做好基础性保障工作。
二、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标准
全县各级各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求如下:
(一)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包括:
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2.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调解补贴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
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使用要求
1.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人民调解员培训及表彰奖励等方面。县财政拨付县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每年5万元和调解案件的“以案定补”经费每年15万元。
2.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乡(镇)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专职调解员每月工资标准不低于1200元。补贴对象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各乡(镇)调委会应当选聘至少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并健全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调解员队伍。按省、市要求,从今年开始,全县有条件的村(居)需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内,县辖区内50%以上的村(居)需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明年70%的村(居)需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后年,80%的村(居)配备专职调解员。选聘方式既可以以村(居)片区协作合聘或各村独聘,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商有关部门确定,由县级财政、乡(镇)财政、村(居)集体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其中县级财政分担比例不低于30%,并享受“以案定补”政策。
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办公经费。乡(镇)财政负责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本乡(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及所辖村(居)人民调解员部分工资,村(居)人民调解员调解的口头简易纠纷的“以案补贴”经费。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行业性调解组织实际支出经费。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多元化解工作,推进平安建宁、法治建宁建设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县直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我县诉源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县委政法委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综治工作( 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各乡(镇)要确保人民调解经费需要,落实好“以案定补”政策。县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县司法局要协同抓好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县财政局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会同县司法局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强化经费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检查指导,严格按照补贴要求实施,确保“以案定补”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一旦发现有虚报、谎报的情况,立即取消该补贴,并给予相应处分。
附件:《建宁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建宁县委政法委 建宁县人民法院
建宁县司法局 建宁县财政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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