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7908-3000-2018-00050
  • 备注/文号: 均政〔2018〕118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均口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8-19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均政〔2018〕118号
来源:均口镇 时间:2018-08-19 21:09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行政、事业类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配置合理、利用高效、处置规范,促使固定资产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固定资产范围

由财政性资金购置、调配等形成的行政、事业类(或参照)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标准

按现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单位价值如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主要分类

l.房屋及购筑物;2.办公设备;3.电脑、网络设备;4.数码设备;5.办公家具;6.办公家电;7.交通设备;8.厨房设备;9.图书资料(设备);10.护理设备及器具;11.健身器材;12.文艺设备;13.其他类别的固定资产。

四、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取归口分级管理,党政办、财政所统一综合管理、各单位负责本部门资产申购、保管、维护等日常监管,对资产安全完整承担责任。党政办做好资产登记、配置、调剂、变动、处置、清查及废弃资产回收上缴等工作,做到各单位资产明细与资产卡片、实物相符。财政所负责年初资产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账务核算等,确保总账与明细账相符。

五、固定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是指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行为,配置应严格按标准由党政办审核后统一安排,并掌握如下要求:

(一)按《政府采购法》和每年更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镇办公设备配备标准配置;

(二)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三)难以调剂或与其它单位、部门共享;

(四)勤俭节约、合理配置。

1.固定资产采购

1)各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应合理、准确编制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出拟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需求时间、预算额等有关内容。如无电子采购物品计划,原则上不予采购。

2)资产采购实行专人负责、财务预审制度,需要采购办公物品时,由申请采购人向镇党政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填明采购物品名称、型号、数量、预算采购价等基本信息,交由会计预审后分管审核、镇长审批。未经审批的采购,一律不得报销费用

3)镇财政填写《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品采购项目计划表》,报经政府采购办审批,各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办审批意见购置固定资产。

4)资产采购后管理流程:货物送相关单位由其验收;镇财政填制“资产卡片”初步信息→党政办核对卡片信息无误后打印资产条形码、资产卡片→上门验收、使用人对卡片信息签名确认→贴资产条形码→党政办审核“资产卡片”信息,将一份签名确认的资产卡片提供单位财务。

财务人员对形成固定资产的,一律凭审批完成的物品采购申请单”或“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品采购项目计划表”予以账务处理,否则不予报账。

2.固定资产变动(调剂)

各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调动、出借等。确需变动的,由申请单位上报党政办审核并做好网上审批。如需调剂,应上报党政办,由党政办进行相关单位之间的调剂。资产交接双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党政办和相关财务及时做好变更后资产信息调整登记和账务处理;(流程同上4)

六、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党政办、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下,加强各类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完善资产验收、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个人对自己使用或保管的资产负有安全性、完整性的重要责任。

(一)各单位(部门)对购进或调入资产(含捐赠、无偿划拨等),7个工作日内办妥验收等手续;对基建类资产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务人员凭相关凭据做好账务处理。

(二)因人员进出(新进、离职、退休等),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党政办、财政部门报告。资产使用人离开前需做好资产移交、调整及资产信息变更等手续,确保信息准确。

(三)严禁私自出租、出借资产,如确有需要,须向党政办办理审批手续。并以备查簿形式做好登记备查。出租出借取得收入,上缴镇财政。

(四)为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各单位(部门)在每年一季度要对所属资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党政办;党政办将视情予以重点抽查或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资产,由单位(部门)查找原因、作出书面报告、做好审批和帐务调整,确保帐实相符。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类单位(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报损、报废、淘汰、出售、捐赠、置换、调拨等处置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资产流程及规定:

    (一)先向镇党政办申请资产处置申请,由镇党政办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审核确认是否达到资产处置条件。达到资产处置条件的向镇财政上报,不符合的需告知申请人原因。

(二)镇财政向县财政局申请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最终给予确认是否符合处置条件。

(三)由镇党政办统一对须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

(四)党政办要做好已处置资产核查,督促收缴,做好已上交或未上交资产信息标记。积极做好甄别,对尚可使用资产,积极利用并做好资产信息调整。

(五)处置资产残值收入须全额缴入原资产所有单位账户。

八、固定资产监督

各行政事业类单位及资产使用者应切实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强化内部监管,将责任落实到人,注重资产日常维护,注重勤俭节约,能修则修。对丢失或人为损坏等无法说明原因的由本人赔偿;纪检部门对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处置资产等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党政办及财政所应日常或专项检查进行监管;监管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和执行情况;

2.占用、使用资产是否做到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3.资产购置、处置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账、卡、物一致性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监督内容。

九、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财政所负责解释

十、资产配置标准由党政办按实际适时调整

 

 

 

                                                               均口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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