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党工委,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总支、支部),省、市属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养成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切实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现将《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建宁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6日
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活动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建宁县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活动的监督管理,旨在督促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强化对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的自我约束,自觉遵守廉洁纪律,自觉养成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切实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倡导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积极参与“五个一”活动:
(一)选读一套有益的文学书籍,提升自我修养,陶冶精神情操;
(二)开展一次孝心孝举活动,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三)参加一次文明城市建设活动,倡导文明交通、维护文明卫生,模范遵守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四)参加一次社会公益活动,以良好的作风带民风促社风。
(五)参加一次社区扶贫帮困活动,提升党员干部社区服务参与度。
第四条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当做到“十个严禁”:
(一)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利益。
(三)严禁违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相关规定。
(四)严禁公车私用、公款消费、公款旅游等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行为。
(五)严禁参与黄、赌(含买卖黑彩私彩、带彩打牌)、毒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团体及其活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六)严禁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严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严禁家庭暴力,不准虐待老人和家庭其他成员、粗暴处理邻里关系。
(七)严禁在社会交往中作出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和举止行为,严禁作出违反社会道德、职业道德、损害他人声誉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八)严禁利用工作职务之便,组织联谊会、老乡会、战友会、同学会等,严禁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严禁搞小动作和诬告陷害。
(九)严禁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十)严禁参加其他违纪违法活动。
第五条 要落实监管责任:
(一)强化自我约束。党员干部要自觉约束“八小时以外”的言行,签订“八小时以外”自律承诺书,自觉践行承诺;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对照检查“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二)强化监管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以支部为单位,落实监管职责,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是本支部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担负了解掌握本支部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监管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和报告。
第六条 要形成监督合力,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构建无处不在的监督网:
(一)强化党内监督。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落实监督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各支部履行“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责任落实到位; 要开展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受理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同时,将“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作为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人员经常深入到本单位党员干部居住地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或群众当中,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情况。要广泛运用“两代表一委员”有效参与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的方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详情。
(三)强化家庭监督。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党员干部家属特别是与其配偶的联系沟通,教育引导和鼓励家属多关心、多过问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当好廉洁自律的宣传员、监督员和“廉内助”,并通过约谈、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入户走访等方式,及时向家属了解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表现情况。
(四)强化舆论监督。宣传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公益广告等形式,积极发挥互联网等媒体监督优势,开展政策宣传,发现和曝光典型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媒体有序参与“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
(五)强化专责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运用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成果,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对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不力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自律承诺书
本人 郑重承诺“八小时以外”严格自律:
1.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不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利益。
3.不违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相关规定。
4.不做公车私用、公款消费、公款旅游等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行为。
5.不参与黄、赌(含买卖黑彩私彩、带彩打牌)、毒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不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不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团体及其活动,不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6.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不虐待老人和家庭其他成员、粗暴处理邻里关系。
7.不在社会交往中作出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和举止行为,不作出违反社会道德、职业道德、损害他人声誉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8.不利用工作职务之便,组织联谊会、老乡会、战友会、同学会等,不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不搞小动作和诬告陷害。
9.不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10.不参加其他违纪违法活动。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