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00-0100-2021-00007
- 备注/文号: 建政〔2021〕4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2-06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我县江河、水库、沟渠等水域从事电鱼、毒鱼、炸鱼以及使用非法渔具捕鱼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县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水环境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县所辖水域内(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景观渠、沟渠等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对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由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包括但不限于电捕鱼工具及装备)。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包括但不限于电捕鱼工具及装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曾经从事或参与电鱼、毒鱼、炸鱼或非法制造、持有、销售、使用禁用渔具和爆炸物品、有毒物品及相关违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若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公安机关或渔政部门自首,并主动交出所持有的电捕鱼工具等禁用渔具的,不予处罚;对拒不执行等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罚。
四、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对干部职工从事或参与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活动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对所属的单位领导进行问责。
五、切实保障渔政执法。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渔政执法。对拒绝、阻碍、抗拒渔政执法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业、法院、检察院、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间合作、协同作战,建立检查协调机制,从严从重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并把渔业资源管护工作纳入乡(村)规民约,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机制。
八、欢迎广大群众及时举报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和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3982351、3967687、110。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