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15-0100-2021-00022
- 备注/文号: 建建综〔2021〕121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住建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8-31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宁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预付款制度的通知》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31日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为进一步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担保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由我县财政局出具支付担保,非政府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选择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
(一)金融机构是指分行、支行以上银行。
(二)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三)专业担保机构是指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资格证书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
二、担保金额
支付担保金额与施工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相对应,或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应当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三、办理时限
本通知印发后新报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几点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和分账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是《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请各在建项目高度重视,按照时限要求抓紧办理。
(二)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部、厅、市就担保形式、担保时限、担保金额等有明确规定时,以部、厅、市文件为准。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工程预付款制度的通知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拟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工程款预付制度,工程预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五、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项目招标时明确预付的工程款比例。
六、对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要求拨付预付款,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项目,将上报县人民政府,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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