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7307-0100-2022-00008
  • 备注/文号: 建退役军人〔2022〕21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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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建退役军人〔2022〕21号
来源: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2-04-29 08:43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现制定《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内部控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2.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3.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4.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5.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合同管理制度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429

附件1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程序,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的预算业务管理。

第三条 预算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五条 成立由单位领导班子、财会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门履行预算管理职能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

1.审定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确定单位预算管理的政策,办法和要求。

3.审定年度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4.研究审定单位预算草案,特别是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5.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6.听取预决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督促各业务部门按照进度执行预算并改进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7.审批预算追加调整方案。

8.审定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9.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六条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并严格执行审批下达的预算,利用分配到的经济资源开展业务工作,完成工作目标。各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能:

1.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根据本部门或本岗位的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

3.按照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对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及相关岗位。

3.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

4.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工作计划的调整及单位的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

5.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和执行监控,及时按要求解决本部门或本岗位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6.执行其他相关任务

第七条 预算编制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当年实现收支平衡。

第八条 业务部门要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改变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项目实施进度及批复的预算,编制本部门的月份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条 由于外部环境、国家政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或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增加的支出,应办理预算追加调整。

第十一条 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通报各业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通报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预算项目执行情况。预算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审议预算执行阶段性报告,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按照决算编制要求和单位实际经济业务进行年终决算,编制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决算编制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决算编制完成后,应由专人进行审核。重点对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与会计账簿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报表间、报表内各项目间的逻辑关系。审核人员审核后要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加强决算分析工作,重点分析业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和实物资产使用情况、各项支出安排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达到既定的效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分析结果报告,报送预算管理委员会,并反馈给各业务部门,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和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预算执行监控机制。财务部门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沟通,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各业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确保业务部门开展各类业务事项均符合预算要求,并依据相关工作计划和定额标准严格执行预算。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预算执行的效果和效率纳入业务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和奖惩范围。财务部门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结果反馈给各业务部门,并按要求上报县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一)统一专户。在经营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收入,其中属于国库收入的资金先统一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通过财政结算后转入本单位存款帐户;其他资金专户收入,要及时缴入单位账户,任何科室不得在帐外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二)规范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严禁任何科室外购票据。对当日的收入款项应当日入库,不得坐支。

二、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

单位干部职工正常晋升、职务晋升等工资变动,负责人事工资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工资福利变动相关表格,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凭审批表向财务室申请相应变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补发,并存入个人档案。若遇人员调动,需及时提供干部介绍信和增(减)编表格给财务室,增加(减少)人员经费的开支。

(二)基本经费

单位基本经费支出主要由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会议费支出等组成。财务室应根据县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编制本年度基本经费支出分月计划,并在保证单位正常公务活动下严格按计划控制基本经费支出。其中招待费全年支出必须控制在县纪检部门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出控制范围内。

(三)专项经费

1.各类专项经费,由财务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财务室应严格按照年初专项经费支出预算,根据各专项事务的轻重缓急规范列支专项经费支出。各相关业务科室应严格按照各专项预算的开支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时间顺序等上报列支,(有合同的按合同专款执行)。一般不得进行超范围超预算的专项经费支出。

2.大额费用开支须事先请示汇报。单项工程以及其他项目(含基建工程新建、改扩建、修缮和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等)在10000元以上的,应先编制经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3.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50000元以上的须先行由专家论证并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4.超出预算或无预算的,报局长和财务室审核后,由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日常结报

1.结报程序

经办人填写报销清单-→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局长签字-→局财务审批人签字-→财务出纳核对与报销。

2.审批权限

本局经费采取审批人“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拨付需业务股室经办人、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报销发票需3人或3人以上签字、需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

3.结报方式

经费结报原则上采取转账结算结报方式。小件办公物品可现金支付

4.结报类别

①备用金: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一般情况下不再借领备用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领的,先由经办人填写借据,经财务室审批,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局长签字后,才可到财务部门借款,出差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借款。

②差旅费:差旅费支出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报局长审批。工作返回后,出差人员应及时凭出差审批单到财务室报销差旅费,严格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凭据报销,交财务会计审核,再报局长签批。

③会议费: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严格会议费开支标准;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按标准安排食宿,并凭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实际与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按规定结报。

④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活动一般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费用结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公务活动结束后,《国内公务接待清单》与《来宾接待呈阅单》或派出单位公函,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单位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进行管理,在“接待费”科目中单独支,不得将接待经费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将其他费用支出项目列入“接待费”科目。接待实行(或季)清月(或季结制,年内接待费不得跨年度入帐  

⑤培训费:各类学习班、培训班及其他各种专业证书班的学习,须与本岗位业务有关,并经局长同意才能参加,考试合格后按上级规定报销学费。

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统一使用公车平台用车。

⑦办公经费:报刊杂志征订、通讯、邮寄、印刷等工作由办公室统一承办。对于日常办公确需要购置的物品或维修,由相关科室填写采购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采购、维修。涉及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须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⑧专项等其他费用:专项等其他费用包括工程项目、设备购置、专用材料采购等,严格按照采购制度执行。凡一次活动有多项支出时,经办人员必须归集齐全,原则上不得将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分次报销。费用支出报销(审批)单凭证应严格按照表式内容填写。要求为两家及以上单位转账方式结报的必须分别填制费用支出报销(审批)单。

三、票据管理

(一)财务票据由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领用时必须在票据领用簿上签名。 

(二)按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通用票据,票据由票管员向财政部门购领、保管,使用完后及时上缴、核销。

(三)在使用票据前,应对票据进行检查,如发现缺份、少联的应及时退回,并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时,应逐项逐栏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在收据联加盖单位财务章。对填错的废票,各联应说明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四)财务室要加强对领用票据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核实票据的使用情况,以杜绝挪用、坐支收入、丢失票据等现象的发生。

四、印章管理

(一)印章的刻制

1.印章的刻制、注销,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2.财务室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刻制业务专用章,须报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样式,由办公室负责刻制并备案。

(二)印章的管理

单位印章用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印章的使用

使用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1.上行文或向上级领导报送材料需要使用单位印章的,经单位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

2.以单位名义印发文件、进行表彰、会签文件、对外联系公务等,使用单位印章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3.负责印章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对申请用印事项进行登记或留存签批件,对审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要求的,不予用印,由申请用印单位完善手续后,方可用印。

4.对工作要求紧急或单位领导在外地而又确需用印的,由申请用印科室报请单位领导同意,可先用印再补办审批手续。

本制度是单位内部收入、支出的基本制度。单位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单位收入、支出,提高资金收支的效率与效果。

 

 

 

附件3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内,且限额以上的项目,统一上报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纳入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流程和规定执行。

(二)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或在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以下项目,县政府采购办许可自行采购的项目,根据需要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小组自行组织实施。采取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在采购结束后应将结果在单位公开栏公开采购结果。

(三)加强项目履约验收,采购小组为验收工作责任主体,采购小组组长为验收工作第一责任人。由局组织的政府采购并下发的货物,由接收货物的科室签收货物的同时进行初步验收,等全部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局采购小组组织抽验,验收结束后,验收工作组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记录应作为验收报告单附件。

1.验收合格的,验收工作组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符合要求,验收合格”;验收工作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报告》和《政府采购验收清单》应由采购人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2.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工作组应向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集《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各一份分别交采购小组和财务室办理拨款使用,财务室凭《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支付货款。

(四)加强采购资产管理。采购人应于货款支付15个工作日之内将采购物品登记进固定资产账,规范日常管理,提高采购物品的使用效益。

(五)本单位在进行采购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附件4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或低于以上标准但一次性购置同类大批量的物品等),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固定资产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卡入账、定期清盘的管理制度。

(一)局财务部门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进仓、清盘以及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的报批,参与固定资产的清盘和变价、报废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借(领)用、登记和保管等工作,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员核对,避免损坏和遗失;

(二)固定资产的申购制度固定资产的采购实行报批制度,由单位提供采购计划(包括品牌、型号数量及单价),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领导(重大采购由局务会议)批准后,交局物资采购小组采购;按规定属政府采购物质的,经以上程序批准后,由局财务部门报县政府采购办审批,批准可分散采购的,由采购小组负责采购,批准由政府集中采购的,交由政府采购。特殊办公用品(如办公软件、专用科研设备等),有关业务部门应协助局采购小组共同采购。

(三)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制度固定资产采购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按采购清单逐一清点,验收无误后,填写《物质进仓单》,进仓保管。单位或个人需借(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借(领)用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领)用。借用资产应由借用人妥善保管,谨慎使用,如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固定资产借用期满应及时归还,借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如需续借应重新填写《借用单》,按规定批准后才可续借用。归还的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员验收,确定无误及损坏时方可进仓。因工作调动离开单位的,需经固定资产管理员确认无拖欠及损坏资产,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固定资产每年必须清盘一次,由办公室、资产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共同参加,如缺少和损失,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四)固定资产变价或报废固定资产报废时,须由办公室、资产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确定无使用价值的,才可办理变价或报废手续,具体手续如下: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填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报领导审批;将回收的残值、报废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交财务部门。

 

 

 

附件5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与合同具体内容相关联的科室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 订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局分管领导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报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

(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不得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调整。

第八条 订立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规定以局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九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建宁县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将各类合同的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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