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7115-0100-2022-00018 文号 建建综〔2022〕74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2-11-24
标题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7115-0100-2022-00018
文号 建建综〔2022〕74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2-11-24
标题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
有效性 有效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4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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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濉溪镇、溪口镇、局机关相关股(室、站)、建宁县城区公租房服务中心、各轮候对象:

    经研究,现将《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轮候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11号)《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政文〔2013〕128号)《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建政文〔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轮候房源是指城区范围内集中摇号配租后剩余的公租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轮候对象是指在本申请公租房且未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

第四条 公租房轮候遵循困难优先、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建宁县城区内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受理部门)负责公租房轮候受理工作;建宁县城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公租房轮候审核工作;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公租房的轮候、配租、具体实施工作;分配后入住由建宁县城区公租房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章 轮候

第六条 公租房轮候采用首次集中摸球摇号,日常递补轮候的规则。

首次摸球摇号是指由主管部门举办一次摸球摇号现场会所有领取租赁补贴家庭参加摸球摇号现场会,根据球号确定申请家庭的轮候顺序

日常递补轮候是指在首次摸球摇号结束后,受理部门常态化受理轮候申请,审核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交给主管部门按提交审批表时间,递补进入轮候序列。

第七条 首次摸球摇号的具体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由主管部门确定,并在级媒体、主管部门网站、各乡镇社区公示。经审核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将在主管部门网站、各乡镇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家庭申报不实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受理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可参加首次摸球摇号

第八条 日常递补轮候实行常态化受理。有轮候意向的家庭应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递补纳入轮候范围,按照提交申请材料时间排序

以下情况申请家庭为应保尽保家庭,无需按照提交申请材料时间排序轮候,优先保障家庭在有房源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配租。具体困难程度优先配租顺序为:

(一)低保残疾双困申请家庭;

(二)高龄(年龄75周岁以上)申请家庭;

(三)低保申请家庭;

(四)符合重大疾病范畴的申请家庭(特指31种重大疾病,具体范围及指标可到建宁县人民政府网查询);

(五)残疾二级以上(或残疾三级,但因肢体缺失、视力缺陷等行动不便)申请家庭。

第九条 保障家庭申请公租房轮候配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优先配租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受理部门在受理轮候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原因以及应补报的材料和补报期限,逾期未补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一条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的家庭成员、婚姻、工作等影响轮候排序的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县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出轮候范围。

第十二条 轮候期间,因住房、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因未按时年审等原因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退出轮候范围的家庭,如重新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应重新提交轮候申请,轮候顺序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轮候期间,符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领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章 配租

第十四条 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可分配房源数量、轮候顺序等,不定期组织轮候对象按照轮候顺序依次选房。

第十五条 在轮候配租前,县主管部门应当将可配租房源的数量、面积、户型、位置、选房方式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六条 选房结果在县主管部门网站、各乡镇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屋产权人与配租家庭签订《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参照实施,由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负责解释。 

濉溪镇、溪口镇、局机关相关股(室、站)、建宁县城区公租房服务中心、各轮候对象:

    经研究,现将《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轮候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11号)《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政文〔2013〕128号)《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建政文〔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轮候房源是指城区范围内集中摇号配租后剩余的公租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轮候对象是指在本申请公租房且未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

第四条 公租房轮候遵循困难优先、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建宁县城区内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受理部门)负责公租房轮候受理工作;建宁县城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公租房轮候审核工作;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公租房的轮候、配租、具体实施工作;分配后入住由建宁县城区公租房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章 轮候

第六条 公租房轮候采用首次集中摸球摇号,日常递补轮候的规则。

首次摸球摇号是指由主管部门举办一次摸球摇号现场会所有领取租赁补贴家庭参加摸球摇号现场会,根据球号确定申请家庭的轮候顺序

日常递补轮候是指在首次摸球摇号结束后,受理部门常态化受理轮候申请,审核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交给主管部门按提交审批表时间,递补进入轮候序列。

第七条 首次摸球摇号的具体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由主管部门确定,并在级媒体、主管部门网站、各乡镇社区公示。经审核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将在主管部门网站、各乡镇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家庭申报不实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受理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可参加首次摸球摇号

第八条 日常递补轮候实行常态化受理。有轮候意向的家庭应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递补纳入轮候范围,按照提交申请材料时间排序

以下情况申请家庭为应保尽保家庭,无需按照提交申请材料时间排序轮候,优先保障家庭在有房源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配租。具体困难程度优先配租顺序为:

(一)低保残疾双困申请家庭;

(二)高龄(年龄75周岁以上)申请家庭;

(三)低保申请家庭;

(四)符合重大疾病范畴的申请家庭(特指31种重大疾病,具体范围及指标可到建宁县人民政府网查询);

(五)残疾二级以上(或残疾三级,但因肢体缺失、视力缺陷等行动不便)申请家庭。

第九条 保障家庭申请公租房轮候配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优先配租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受理部门在受理轮候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原因以及应补报的材料和补报期限,逾期未补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一条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的家庭成员、婚姻、工作等影响轮候排序的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县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出轮候范围。

第十二条 轮候期间,因住房、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因未按时年审等原因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退出轮候范围的家庭,如重新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应重新提交轮候申请,轮候顺序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轮候期间,符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领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章 配租

第十四条 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可分配房源数量、轮候顺序等,不定期组织轮候对象按照轮候顺序依次选房。

第十五条 在轮候配租前,县主管部门应当将可配租房源的数量、面积、户型、位置、选房方式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六条 选房结果在县主管部门网站、各乡镇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屋产权人与配租家庭签订《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参照实施,由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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