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03-0100-2023-00020
- 备注/文号: 建工信综〔2023〕51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1-06
县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企指〔2022〕24号)和《关于印发省级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9〕13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县域产业发展,省工信厅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23个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产业发展。为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充分发挥其对全县经济的扶持、激励作用,现就开展2023年省级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及循环经济改造以及生产服务业等扶贫项目建设。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在建宁县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事故;申报截止日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
3.资金支持会计年度为项目开工建设至2023年底。
三、申报材料
1.2023年省级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或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企业项目有关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4.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照片;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情况说明(附件2);
8.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四、申报要求
1.项目企业向县工信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工信局召开局务会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验。县工信局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召开局党组会研究后,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后按程序予以拨付。
2.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0%,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获补助的企业应将资金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企业扩大再生产,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3.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与同类型专项资金重复安排,如若涉及与上级补助及我县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不重复享受。
4.申报项目应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本,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0日,联系电话:0598-3955986 ;邮箱:jnjm2648@163.com。
附件:1.2023年省级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情况说明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建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6日
附件1:
2023年省级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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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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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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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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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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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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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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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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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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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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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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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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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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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处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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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及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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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计划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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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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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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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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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年新增销售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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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年新增利税(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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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年新增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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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年限 |
年 月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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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和数据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项目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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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部门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所有制类型:国有或国有控股、民营、中外合资(中方控股)、外资(含港澳台)、其它;2、专项类别: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及循环经济改造、生产服务业等;3、项目所处阶段:前期、在建、投产。
附件2:
情况说明
建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我公司2021-2023年共获得财政专项资金**项,金额共**万元。
其中,2021年向*填写部门*申请**项目资金**万元;
2022年向*填写部门*申请**项目资金**万元;
2023年向*填写部门*申请**项目资金**万元。
特此说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兹郑重承诺我公司对所申报的*(填写申报条款名称)*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项目实施、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不存在同一项目违规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对于该项目申报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取消本单位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三年。
二、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全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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