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307-0100-2023-00004
- 备注/文号: 建退役军人〔2023〕14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0-24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2023〕2号)和三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规范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明退役军人〔20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金,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按6%落实,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8元,调整后达到每人每月856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补助3780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5910。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省、市、县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
三、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根据全市统一标准调整后标准为2023年8月至12月每人每月1270元,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按4%落实,2024年1月至7月每人每月1320.8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190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省、市、县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5元,达到每人每月690元,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3.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7.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
附件:1.建宁县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建宁县烈属、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建宁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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