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904-0100-2024-00020
- 备注/文号: 建黄政〔2024〕31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黄埠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1-26
建黄政〔2024〕31号
黄埠乡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用车,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二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三条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办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乡纪委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原则上由专职驾驶人员驾驶。除驾驶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1.根据省、市、县车改办的统一要求,乡党委政府2辆公务车“闽G156KK”和“闽G739KF”均已使用“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2.0版”进行用车申请、审核、派车调度、结算等工作,不再使用手工纸质派车。用车人应提前半个小时报告公车使用的原因、去向、时间、人数等,并由党政办经办人员在福建省公务用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统一填写电子派车单,经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派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对于无派车单的,驾驶员应自觉抵制用车。
2.闽G531KD属于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车辆,已使用“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2.0版”进行用车申请、审核、派车调度、结算等工作。因工作需要可申请使用该辆车,比如综治“三率”、疫情防控宣传等,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派车。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传统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必须停驶封存在本单位停车场或定点停车位。
第八条 严禁公务用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人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扣除当年的绩效。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不准违规搞变相使用公务用车,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私驾公务用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由乡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非党政办日常管理的特殊岗位用车原则上需经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向党政办报备使用情况,做好出车登记。党政办工作人员统一登记调度、合理安排,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登记车辆安排情况。遇重大会议活动或特殊情况时,机关所有公务用车由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安排。
第十条 闽G156KK、闽G739KF、闽G531KD用专用油卡进行加油。
第十一条 驾驶人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
1.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保养,车辆的维修养护由专职司机负责,有问题及时维修,不开带病车。
2.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需在定点维修点进行修理、保养。
3.司机要切实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与保管。凡因维护与保管不当或人为造成车辆失窃,应追究司机责任,同时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报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及时经党政办经办人员、分管领导、财政所、乡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五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人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辆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驾驶人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油耗补贴按《黄埠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黄政〔2018〕74号)文件规定执行。
黄埠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黄埠乡党政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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