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全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政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村及与人民群众生产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三)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四)公开的方式序情况。是否在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并安排专人及时更新;是否设立政务公开栏,并将办事机构示意图、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上墙;是否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发挥媒体的政务公开作用;编印办事指南及便民条;是否建立健全新闻发布机制,举办咨询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五)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六)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经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本镇政府审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 各各村、各所站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中小、中学、卫生院、计生办、供电站、广电站、企业办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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