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政办规〔2023〕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县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根据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的函》(明环规〔2023〕5号),现将《建宁县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的函》(闽环规〔2023〕1号)以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的函》(明环规〔2023〕5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工作,持续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减污降碳协同推进,以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总目标,以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整治为重点,稳妥有序整合一批、退出一批、提升一批,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利用体系,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3年底,全县范围内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到2024年底,全县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到2025年底,全县范围内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实现转型、升级、退出,建宁县城市规划区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全面改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全县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持续提升。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整治台账

1.建立整治台账。按照《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闽环规〔2023〕1号)及《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明环规〔2023〕5号)的整治范围,各乡(镇)、工业园区要全面摸排辖区内燃煤、燃生物质、燃油等锅炉使用情况,系统建立管理台账,明确年度整改任务、每台锅炉的整治措施及完成时限。2024年度整治计划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工信局、福建建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各责任单位均包括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调整城市禁燃区范围,优化控制措施

2.扩大禁燃区范围。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于2024年底前完成调整工作。(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三)严格项目准入,推进集中供气

3.积极推动园区集中供气。积极协调三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进驻建宁县斗埕工业园区,推进燃气管道铺设,逐步实现集中供气。基本实现集中供气后,逐步淘汰燃油等分散式供热锅炉。(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

4.严格新改扩建项目审批。严格项目把关,全县不再新上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以及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生物质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对使用燃生物质锅炉的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燃生物质锅炉应使用专用锅炉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对于集中供热难以覆盖、无法满足供气、确需新建的锅炉,应使用清洁能源或达到相应排放要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建宁生态环境局)

(四)淘汰低效锅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

5.推动清洁能源替代。综合运用财政补贴、信贷等政策,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每小时65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同步拆除原有的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鼓励改用电能、多用电能。改用天然气的,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高效脱硝装置。燃油锅炉应使用轻质油,原则上不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建宁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财政局)

6.限期淘汰小锅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2023年底前全面淘汰;逐步淘汰建宁县城市规划区内的燃生物质锅炉,优先淘汰由燃煤改燃生物质的锅炉。在限期淘汰的锅炉中,对于实际已拆除的,由市场监管局采用公告的方式注销使用登记证;对于在用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期淘汰、拆除,由市场监管局采用公告的方式注销使用登记证;对于已停用但未拆除的,由市场监管局督促使用单位限期提供相关注销申请材料,无法联系到使用单位或到期不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证明材料,予以强制拆除,由市场监管局采用公告的方式注销使用登记证;未登记的燃煤小锅炉,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拆除。(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五)推动深度治理,提升污染物治理水平

7.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每小时35(含)-65蒸吨燃煤锅炉和位于建宁县城市规划区内保留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原则上2024年底前必须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3.5%折算,其他锅炉按9%折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3%折算,燃煤锅炉按6%折算)。(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8.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202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燃煤锅炉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鼓励按超低排放要求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采用旋风、水膜等低效除尘方式的,应开展静电除尘或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对于未建设脱硫设施或因脱硫工艺不完善出现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的,应开展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积极开展氮氧化物治理,推动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者在末端采用SCR等高效脱硝技术治理,必要时可采取低氮燃烧+末端脱硝。(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

9.加强燃油、燃生物质锅炉治理。2025年前,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应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燃生物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配套高效规范的除尘设施,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对改造后氮氧化物仍无法稳定达标的,鼓励采用SCR等高效脱硝技术进行末端治理。对超标排放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

(六)强化政策技持,推进锅炉全面整治

10.落实差异化管理政策。逐步建立锅炉绩效分级管理机制,按照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等综合判定企业绩效水平(A、B、C、D级),制定差异化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方可申请评为A级或B级绩效企业,不纳入错峰生产管理或减少错峰生产时间;燃煤、燃生物质锅炉未规范配套高效除尘、脱硝设施的,定为D级绩效企业。各企业根据评级结果严格落实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

11.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要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对辖区内的燃煤、燃生物质、燃油锅炉加大检查频次,并不定期开展测管联动。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重点污染源名录单位污染物自动排放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强化排污许可监管执法,重点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等行为。对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污染物浓度显著高于其他点位的区域,及时开展溯源排查,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

12.强化锅炉减排考核。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锅炉淘汰、治理工程减排任务逐年下达,并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锅炉减排形成的排污权,有效期延长至整治期限届满5年为止,或由地方政府优先予以收储。加强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等问题。(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

13.完善经济支持政策。健全有利于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经济价格政策。落实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税务局)

14.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对完成锅炉改造、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或变更手续;对在规定时限前排污许可证已经到期的企业,应以规定时限作为排污许可证延续的有效期限;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造的企业,不得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手续。(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

四、组织保障措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明确整治路线和重点任务,分年度细化整治重点任务和项目,强化监督考核,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完成情况将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16.明确责任分工。县直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以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中的职责分工要求,强化部门协作,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17.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对锅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点排污单位为重点,通过抽查、巡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确保企业有效使用低硫燃料和生物质成型燃料,规范运行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附件:1.建宁县在用或备用燃煤锅炉情况汇总表

          2.建宁县在用或备用燃生物质、燃油、燃气、电锅炉

及余热锅炉汇总表

3.建宁县停用燃煤锅炉情况汇总表

4.建宁县停用燃生物质、燃油、燃气、电锅炉及余热

锅炉汇总表

5.高污染燃料和锅炉类型说明


附件1

建宁县在用或备用燃煤锅炉情况汇总表

序号

县(乡、镇)

燃煤锅炉

2 t/h

2-10(含) t/h

10-35 t/h

35(含)-65 t/h

65 t/h

合计
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

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

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

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

个数

蒸吨

总数

1

建宁

0

0

0

0

0

0

1

40

0

0

备注:表所涉锅炉属于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数据由县市场监管局提供,各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补充完善。
附件2

建宁县在用或备用燃生物质、燃油、燃气、电锅炉及余热锅炉汇总表

序号

县(乡、镇)

燃生物质锅炉(含稻糠、谷壳、黑液、制浆黑液、木、竹屑、木材、木柴、木屑、生物质)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电锅炉

其他锅炉

(含余热、煤气、垃圾)

2 t/h

2-10(含) t/h

大于10t/h

合计

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

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
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

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个数

蒸吨总数

合计个数

蒸吨

总数

1

建宁

15

23

2

8

1(即备用:1

20(即备用:20

3

5.29

3

52

0

0

5

6

备注:

1.燃生物质锅炉(2蒸吨以下):建宁县闽希新材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宁县恒承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鹏程竹业有限公司、福建双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宁县家诺竹笋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宁县翠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旻盛食品有限公司、建宁县茂禾竹制品厂、建宁县溪源罐头厂、福建建宁日鑫菌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信龙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建宁县富柳竹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宁县富源笋业专业合作社、福建省建宁县宏晖食品有限公司

2.燃生物质锅炉(2-10蒸吨):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建宁县楚鑫竹业有限公司

3.燃生物质锅炉(10蒸吨以上):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4.燃油锅炉:建宁县天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兴辉食品有限公司、建宁县建福鳗鱼养殖场

5.燃气锅炉:福建明一生态营养品有限公司、福建味蕾跳动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明一天籁生态营养品有限公司

6.其他锅炉:福建省华森食品有限公司、建宁县双溪食品有限公司、建宁县佳能洗涤服务中心、建宁县六逸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建宁孟宗笋业有限公司

以上数据由县市场监管局提供,各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补充完善。
附件3

建宁县停用燃煤锅炉情况汇总表

序号

县(乡、镇)

燃煤锅炉

2 t/h

2-10(含) t/h

10-35 t/h

35(含)-65 t/h

65 t/h

合计
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

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

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

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

个数

蒸吨

总数

1

建宁

2

4

2

20

1

15

0

0

0

0

备注:

1.2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建宁县云深国际花园酒店、建宁县均口百信家俱厂

2.2-10蒸吨锅炉: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3.10-35蒸吨燃煤锅炉: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数据由县市场监管局提供,各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补充完善。

 


附件4

建宁县停用燃生物质、燃油、燃气、电锅炉及余热锅炉汇总表

序号

(乡、镇)

燃生物质锅炉(含稻糠、谷壳、黑液、制浆黑液、木、竹屑、木材、木柴、木屑、生物质)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电锅炉

其他锅炉(含余热、煤气、垃圾)

2 t/h

2-10(含) t/h

大于10t/h

合计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
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个数

蒸吨

总数

合计个数

蒸吨总数

合计个数

蒸吨

总数

1

建宁

5

3.9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备注:表中锅炉分别属于福建文鑫莲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建宁县闽之源酒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宁县源航养殖有限公司、建宁县福源食品厂、建宁县富源笋业专业合作社

以上数据由县市场监管局提供,各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补充完善。


附件5

高污染燃料和锅炉类型说明

 

(一)高污染燃料:指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锅炉类型:主要包括各种容量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燃煤锅炉:使用煤块、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等固体燃料的锅炉。

(四)燃油锅炉: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醇基燃料等液体燃料的锅炉。

(五)燃气锅炉:使用天然气、煤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的锅炉。

(六)燃生物质锅炉:使用作物秸秆、林木废弃物等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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