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1-06-21 08:21 来源:建宁县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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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26号)文件精神,结合各乡镇实际,经研究,决定下达2021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67万元(详见附件)。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科目。财政资金监管编码为CZJG00100100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后续扶持项目,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产业扶贫补助标准参照建扶组〔2018〕11号文件执行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及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管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2个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脱户5户及以上)且村集体经济薄弱的建制村补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主要用于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实施项目从项目库储备项目中选择,应确保年内完成。

二、抓好工作落实

本次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并倾斜支持监测对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各乡(镇)要尽快研究下达此项资金,根据疫情防控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际,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安排方案7月30日前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各乡(镇)要加强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按照《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扶办〔2018〕43号)有关规定,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作用,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强化监管。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请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1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1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任务清单

3.2021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4.建宁县XX乡(镇)2021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扶持脱贫户一览表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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