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部分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公告
建农计〔202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10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此次下达我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产业发展资金46万元,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原则
根据各乡(镇)对脱贫户2022年产业发展情况摸底,结合《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建农计〔2021〕46号)文件分配结果,此次资金主要用于补足不足部分。
二、明确扶持重点
各乡(镇)应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方面:
1.支持脱贫户(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下同)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地就近就业,每吸纳1个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4.支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支持集中安置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补促建,每个安置区(或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抓好工作落实
本次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并倾斜支持监测对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各乡(镇)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际,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安排方案于2022年2月25日前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备案。
四、强化资金监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发挥12345平台作用,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强化监管,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附件:1.2022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2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任务清单
3.2022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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