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部分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公告

日期:2021-12-31 15:15 来源:建宁县扶贫办
| | |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部分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建农计〔202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10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此次下达我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产业发展资金46万元,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原则

根据各乡(镇)对脱贫户2022年产业发展情况摸底,结合《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建农计〔202146号)文件分配结果,此次资金主要用于补足不足部分。

二、明确扶持重点

各乡(镇)应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方面:

1.支持脱贫(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下同)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地就近就业,每吸纳1个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4.支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支持集中安置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补促建,每个安置区(或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抓好工作落实

本次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并倾斜支持监测对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各乡(镇)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际,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安排方案2022年225日前报送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备案。

四、强化资金监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发挥12345平台作用,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强化监管,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附件:1.2022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2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任务清单

3.2022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112月3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