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号
关于企业复工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通知》以及省、市和我县有关通知精神,现将企业复工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健全完善防控实施方案,全面配合乡镇、开发区的防控工作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情况报告制度。
二、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其他未开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10日(农历正月十七,星期一)0时前复工。
三、企业复工须按照“五个有”的要求,做好复工准备工作。
(一)有防控预案。企业必须按照防控疫情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严格制定企业自身防控疫情预案,确保复工后生产安全有序进行。要因企制宜,提早落实隔离观察场所,做到“宁可备而不用,不可措手不及”
(二)有防疫物资。企业必须备足备全防护口罩、消毒液、体温测量计等防疫物资储备,并严格要求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按照相关标准规程使用。
(三)有专班负责。企业要严格落实专班专人防控措施,做好健康档案管理,登记每位员工的健康情况,落实专人负责上岗员工体温检测,并通过主动询问和员工报告相结合形式,随时掌握员工健康状况。对上岗员工发现身体异常的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及送院检查。特别是对企业县外员工落地建宁后必须进行14天单独隔离,到期后无相关症状后方可恢复正常管理。
(四)有企业食堂。企业必须加强员工生活保障,设立企业专门食堂,按照要求做好食堂内日常消毒工作,同时在用餐时应严格采取分餐形式,注意避免员工集聚用餐。对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供食堂的,企业必须提供统一安全配餐,确保做到员工在企业内部单独就餐,避免员工外出自行用餐增加疫情防控风险。
(五)有复工报备。拟复工企业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后,必须提前向所属乡镇或开发区提出复工申请,经乡镇或开发区审核、实地查验通过,并报备县工信局后方可有序错峰复工。
四、落实好全员健康管理。开(复)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宁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要求,动员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暂缓返工,对已经返回人员要落实医学观察管理措施。要逐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员工体温体征监测,发现异常要立即隔离,并向所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漏报。企业新聘员工,必须详细核实其参加企业招聘面试时之前14天的身体状况和活动轨迹,并参照返建返岗员工进行管理。
五、办公楼、开发区厂区实行封闭管理,人员进出需出具有效证件、接受体温检测。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六、企业用人单位须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防控不力者,一律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建宁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