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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2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行为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建渔政罚〔2020〕1号
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行政处罚案
何水银
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1、没收背负式电鱼机壹台;
2、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1、已没收背负式电鱼机。
2、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已缴纳。
中国渔政建宁县大队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