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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渔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0-1)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3日 18:06  来源: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2020212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行为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建渔政罚〔2020〕1号

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行政处罚案

何水银

 

 

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1、没收背负式电鱼机壹台;

2、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1、已没收背负式电鱼机

2、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已缴纳。

中国渔政建宁县大队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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