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溪口铁器社自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已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报年报,主要有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其登记的住所实地核实的情况,通过税务机关核实的纳税情况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建宁县溪口铁器社的营业执照。
因上述企业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上述企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建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建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营业执照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废,其债权、债务应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