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溪源乡团强鳗业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结论与建议
类别 |
污染物类别 |
污染防治设施效果要求 |
废水 |
养殖废水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一级标准 |
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及整改通知书内容如下:
建环审2005.05.08编号027的审批意见如下:
同意建宁县溪源乡团强鳗业养殖场在建宁县溪源乡竹园村建设建宁县溪源乡团强鳗业养殖场。
该项目必须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1、养殖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必须经过沉淀池沉淀过滤后排放。
2、锅炉燃烧后的煤渣,必须集中处理或集中堆放。严禁乱堆,乱放,污染周边环境。
3、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责改(2020)15号文件内容如下:
责令建宁溪源乡团强鳗业养殖场: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
2、完善废水处理治理设施,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实现循环回用或达标排放。
一、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养殖废水须通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中一级标准。
2、加强环境管理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加强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防止噪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4、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目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开展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三、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我局委托建宁县环境监察大队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