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日期:2024-03-27 16:11 来源:建宁县二轻集体工业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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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已于2024年3月27日举行建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充分听取与会零售户、消费者及社会公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整和修改后的《建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公告,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

  建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建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遵循“总量控制、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服务、科学规划、受理在先”的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建宁县行政区划内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实际且主要经营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及其他适宜设置零售点的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

  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单元,并规划确定各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

  第六条  建宁县烟草专卖局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对申请材料、申请人资格、申请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查。

  对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且满足合理布局要求的新办申请,应依法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但不满足合理布局要求的申请,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当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公布的合理规划上限,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指标的,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按受理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参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注意事项》(附件4)。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登记备案有效期限为两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未单独规划的新建小区,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对申请人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人若有意愿继续备案登记的,应主动提出继续备案申请;有效期届满后,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对申请人进行电话回访及实地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的原登记信息即时失效且不以原登记顺序进行再次登记:

  (一)无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申请人的;

  (二)经建宁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人员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原登记情况不符的。

  (三)经建宁县烟草专卖局核实,登记经营场所不再经营的、营业执照注销的、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包括实际经营、执照登记主体等)。

  (四)经建宁县烟草专卖局核实发现存在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针对能及时取得联系且实地核查通过的申请人,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申请人原先的登记顺序进行再次登记,同时原登记信息即时失效。

  有效备案登记中的申请人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时,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再次提出新办申请,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应再次进行复核,对符合办证要求的,应予以审批发证。

  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在对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且满足合理布局要求的申请时,应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建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四) 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十一  根据建宁县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三种区域类型。

  十二  区域单元规划标准如下:

  (一)城区、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的规划。以第七次人口普查情况作为重要制定基数,结合城镇、农村等地理位置,上一年度辖区经济水平以及近两年全县卷烟销量、结构等因素,得出各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经建宁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结合各区域其他因素,确定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

  (二)城区封闭式住宅小区的规划。每200户可规划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200户的按200户计算,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户零售点;

  (三)行政村办证覆盖率达100%。分散自然村基于“满足消费、方便购买、服务便捷、利于管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布局。

  十三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应定期公示,并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建宁县烟草专卖局设立建宁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根据社会情形的变化,建宁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在建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实施。

  第十  以下情形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等娱乐服务类经营场所(不含网吧、影剧院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烟酒茶专卖店;

  (三)城区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乡镇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场、超市或便利店;

  (四)用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厂矿,为满足员工需求,以便利店、服务部等形式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仅对内经营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火车站、县级汽车客运站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在其候车区域内,可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4A级以上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六)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点内设置的便利店;

  (七)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可申请变更到建宁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但只能申请变更一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持证人,可申请变更到建宁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未提出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许可证到期后将不予延续。

  以上所列举的因客观原因导致经营地址变更,仅能在变更前原经营地址所在城区、乡镇、行政村内进行变更,不得跨城区、跨乡镇、跨行政村变更。

  (八)由至少两个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同级烟草部门联合行文设立的基于服务乡村振兴,提升农村生产生活设施便利程度,设置在发文单位下设机构的零售示范点。

  第十申请人属于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的,如烈属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残疾人(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且为一级残疾)以及特困户(特困户需持有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在所处区域单元内有办证指标的情况下,凭有效证明,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新办申请予以优先发证,但经营场所基于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一款所述“同等条件下”,指的是符合申办许可证法定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本烟草专卖局同一时间点受理的情况下。

  第一款所述“优先发证”,指的是本烟草专卖局在同时受理两个以上新办申请时,对以上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予以优先发证。对两个以上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同时申请,且均符合条件的,按受理在先原则审批发证。

  第十  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应将辖区现有持证户、各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以及申请办证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在烟草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咨询台,以便群众查询。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不受区域单元规划限制的):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失效的;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如: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且无法通过程序和文书设计使二者进行区分;

  (五)经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以及重点防火区域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六)中、小学校内及周围50米以内、幼儿园内及周围2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七)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简易搭盖地、规划一年内将实施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为:无政府部门核发的门牌号或地址信息的场所;不能提供合法占地证明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简易房、危险建筑、临时建筑、流动摊点、报刊亭、电话亭等);

  (九)主营范围与食杂、预包装食品、饮食、娱乐等行业无关的经营场所;

  (十)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一)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二)申请的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三)申请人提出申办许可证,虽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察时发现申请人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

  (十四)在尚未规划布局的区域内,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十)不符合建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且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办证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套内面积),不包括车库、生活区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二十  本规定所称封闭式住宅小区应有门岗和院墙。

  二十一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获得许可证的幼儿托管场所。

  “周围50米范围内”是指以行人不违反道路交通规则、习惯性行走为前提,进出中、小学校通道口中心点至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的最短直线距离在50米的范围内。

  “周围20米范围内”是指以行人不违反道路交通规则、习惯性行走为前提,进出幼儿园通道口中心点至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的最短直线距离在20米的范围内。

  若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相互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点。勘验标准详见附件5。

  二十二  本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

  二十三  本规定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由建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遇上级政策、规定调整的,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原2023年7月20日施行的《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建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本规定效力不溯及既往,尊重历史,当片区现有户数大于控制数时保持现有户数规模,在现有户数退出名额时不再增补名额直至现有户数少于控制数时才视情况进行增补。

  附件1: 建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城区)

  附件2:建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乡(镇))

  附件3:建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行政村(含自然村))

  附件4: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注意事项

  附件5: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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