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遴选公告

日期:2026-07-08 15:5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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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62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6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建宁县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县种子、果子、莲子畜牧等为主导特色产业情况现面向建宁县区域内公开遴选5个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以下简称农业示范场所),现将遴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

  注册农业示范场所在建宁县辖区内,现有涉农企业、农业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实施主体,主要以水稻或制种、果树、莲子、畜牧等特色产业为主,具有示范带动效果明显、长期稳定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

  二、遴选程序

  1.申请认定农业示范场所,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乡镇农技站提出申请,提交农业示范场所申请表(见附件)、土地流转协议和营业执照等申报材料(须提供相关原件及复印件),所在乡镇农技站或畜牧水产站对相关申报材料审核后签字盖章,将示范场所相关材料报送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人事科技教育工作中心。

  2.县局农业人事科技教育工作中心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农业示范场所条件的,上报局党组研究,研究通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再予以认定为2026年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并授予“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 标牌 。

  三、农业示范场所具备的条件

  1.农业示范场所所属单位应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2.农业示范场所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对同行业或周边农户起到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每个示范场所直接联系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以及小农户不少于10个。

  3.农业示范场所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具有产业融合条件及后续发展潜力。

  4.农业示范场所具有一定的技术服务能力,具备开展技术集成试验示范、推广应用技术观摩、经验交流、技能培训等条件,同时热心基层农技推广工作。

  5.建立完善示范场规章制度、技术试验示范和培训档案等,管理较为规范。

  四、示范场所的职责

  1.关键农时组织技术指导员、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科技示范主体、小农户等到示范场所观摩和学习,开展高素质农民实训工作,积极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试验示范、观摩、培训等活动。

  2.农业示范场所要开展集成示范、推广应用、经验交流、技能培训等,构建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使农技推广公益性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示范场要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不少于4项,开展观摩培训4 次以上。

  3.农业示范场所要及时收集整理活动开展的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做好年度推广工作总结,按时报送至县局农业人事科技教育工作中心。

  五、示范场享有的权利

  对已认定的农业示范场所,实行动态管理,对农业示范场所购买新机具、种子(苗)、农(兽)药、肥料和饲料等,以及开展技术集成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展示观摩和示范培训等补助。

  六、所需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

  1.建宁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申请表(见附件  表格双面打印);

  2.涉农企业、农业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实施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每个农业示范场所直接联系10个以上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小农户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电话、产业、规模等)。

  4.申报主体须提供近三年专项资金材料、法人征信报告、项目联审表,并出具承诺书。

  符合农业示范场所申报条件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26年7月15 日18:00之前),所在乡镇农技站或畜牧水产站站长对申报农业示范场所相关材料审核后签字盖章,并将申报农业示范场所相关材料报送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人事科技教育工作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七、有关要求

  1.法人征信报告存在失信者,不予申报。

  2.有拖欠农民工或集体承包款的申报主体,不予申报。

  3.有违反农业用地政策的项目,相关乡镇政府联审不通过的,不予申报。

  4.原则上近三年有享受过建宁县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项目补助的不予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1.建宁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申请表

                    2.农业示范场所直接联系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小农户信息表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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