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建宁县2023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3-03-17 16:52 来源: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 | | |

  为做好我县耕地地力保护,我局起草了《建宁县2023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政务公开程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至3月25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邮箱:jnnb@163.com,电话:0598-3982351,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建宁县2023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7日    

  建宁县2023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821万元发放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未确权耕地补贴发放给承包农户,发包方不得变相提高承包费,增加种粮农户的负担。

  (二)补贴依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依据为我县二轮承包耕地面积。

  (三)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额和审核确定的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为普惠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两项,普惠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可享受叠加补助。

  1.普惠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经综合测算确定后,进行分解下达。

  2.种粮大户补贴:按照各乡(镇)对2022年种粮大户进行调查、摸底,审核、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的种粮大户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亩60元,补贴资金随普惠补贴一同下达。种粮大户对象如果是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其补贴资金应拨入其对公账号,除了土地流转合同外还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信息材料。

  (四)不补范围。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文件精神,不补范围为以下七种类型:

  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项的有关说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已在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养殖项目申请手续和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

  2.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郁闭度: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标。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简单的说,郁闭度就是指林冠覆盖面积与地表面积的比例。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0.70(含0.70)以上的郁闭林为密林,0.20-0.69为中度郁闭,小于等于0.1-0.20(不含0.20)以下为疏林。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是指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中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6.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第4项第6、7条规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是指耕地质量达不到9级标准的耕地。

  7.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文件精神,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抛荒地是指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

  二、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村委会负责粮食种植面积和种粮大户种植面积的申报、登记、公示、造册工作。村委会组织农户申报种粮面积,登记、造册后在村部公开栏和自然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7天。凡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丈量、核对,调整确认之后,应对存在异议的面积进行二次公示。二次公示仍有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裁定。村级公示确认结束后,由村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委会盖章,将农户种粮面积列表上报所在乡(镇)政府进行审核汇总。村级登记、面积汇总上报工作要在4月10前完成。

  (二)乡(镇)审核。乡(镇)政府负责所在乡(镇)粮食种植面积和种粮大户种植面积的审核、汇总、建档、上报工作。各乡(镇)政府应组织驻(包)村工作队等力量,对所辖各村委会上报的种粮面积和种粮大户面积进行审核、把关,核定无误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将面积汇总表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乡(镇)面积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要在4月22日前完成。

  (三)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种粮面积和种粮大户种植面积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全县耕地补贴总面积和种粮大户面积,加盖农业农村局单位公章后上报县财政局,完成时间为4月30日前。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照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测算出每亩补贴标准。各乡(镇)按照确定的年度补贴标准,进行面积、补贴资金统计汇总,建立汇总数据档案,并将汇总数据的电子档和纸质档(经相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后),汇总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乡(镇)汇总材料上报工作要在5月15日前完成。

  三、补贴资金拨付

  完成材料审核后,县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其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于每年6月15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不增加中间环节。

  四、补贴数据信息录入

  各乡(镇)政府需安排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人负责对所建档的信息进行录入,做到所录入的农户补贴面积、补贴资金与发放资金相一致,于6月3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信息端口完成组网,并及时接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应按照领导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抓好粮食生产,落实农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各职能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全面发放到位。并加强与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健全完善补贴资金专户管理、核算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补贴资金的领用手续和程序。

  (二)要加强对农民耕地地力保护政策的宣传和普及。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对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防止耕地抛荒撂荒。

  (三)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现过程中,要公开补贴标准和操作流程,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财政部门与农业农村、统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补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现象。

  (四)严肃财经纪律,加大处罚力度。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对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全额补贴资金,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各乡(镇)在实行村级农户面积公示制度的同时,还要设立农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咨询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广大种粮农民的监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