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建宁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规范建宁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至11月13日,欢迎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邮箱:jy1896@163.com,电话:0598-3982914,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详情见附件。
附件:关于规范建宁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建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6日
附件:
关于规范建宁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宁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
(一)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在项目批准的施工范围和施工期内,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采挖的砂石,除本项目自用(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外需对外销售的。
(二)经批准或备案的废弃矿山治理、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市政工程、河道清淤等工程项目,在批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采挖的砂石,除本项目自用外需对外销售的。
(三)已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房产开发、厂房建设、园区项目用地平整等项目实施场地平整后剩余的砂石。
(四)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自用后仍有剩余的。
二、处置主体
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的处置单位,处置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
三、处置程序
(一)确定砂石量。处置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评估报告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审查通过。
经测算有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剩余砂石等资源,应在编制剩余砂石方量报告基础上,委托编制处置收益评估报告。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剩余砂石等资源,由处置实施主体遵循“效率优先”和“依法公开有偿”原则,实行简易程序,处置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由处置单位自行处置,处置价格按评估价与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处置收益缴入县级财政国库。(二)确定出让起始价。工程建设项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量后,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量价格评估,并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三)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根据项目确定的剩余砂石量和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
2.砂石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
3.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4.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5.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四)组织实施出让。处置单位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有偿处置,处置收入缴入县级财政国库。
(五)签订合同。出让结束后,竞得人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出让协议。
四、处置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
(二)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矿区内剩余砂石料资源的有偿处置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办理,严禁矿业权人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矿区内剩余砂石料资源。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利用管理。铁路、交通、住建、水利、港航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属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施工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四)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资源。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
五、收益分配
为确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保障监管工作经费,处置收益按县、乡(镇)(或园区)两级分成:处置收益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提取处置收益总额的50%?、处置收益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提取40%?作为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的监管经费,由县财政年终统一结算。
处置单位的处置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核拨,标准为处置收益总额的15%?。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园区要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做好处置前、中、后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强化责任和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各乡(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调查、登记辖区内砂石资源,加强对辖区巡查监管力度,发现和制止在项目红线范围外违法开采、未经处置违法买卖砂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提请相关部门查处;协调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项目业主及时移交剩余砂石,协助竞得人办理相关手续,负责落实竞得人的后期复垦复绿义务;督促竞得人及时将使用后的土地交还所有权人(使用权利人)。
各乡(镇)政府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处置单位、乡镇政府及园区砂石有偿化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审查评估报告、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督促竞得人履行后期复垦复绿义务。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监管处置工作经费,监管处置收益的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收购砂石、非法占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县水利局:负责审查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前依法申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指导督促按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县应急局:负责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占用林地资源的监督,查处砂石开发利用涉及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砂石开发利用涉及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并做好交易项目的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工作。
建宁生态环境局:负责砂石处置过程中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
处置单位:负责对处置砂石进行方量测算、价值评估、出让工作。
七、违法处罚
未按照规定经公开有偿处置,擅自将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进行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八、复垦复绿
为保障砂石处置及后期复垦复绿有序衔接,按时完成复垦义务,原则上由竞得人履行复垦复绿义务,公开拍卖方案中需明确复垦复绿责任人、复垦复绿费用和处置时间节点,未按时完成砂石处置、复垦复绿的违约责任。
九、执行时间
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政策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加强重点项目弃渣(土)管理的规定(试行)》(建政办〔2020〕64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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