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公开

日期:2024-09-05 17:02 来源: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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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

  2.补助对象:支持2023年及之前被评定的县级以上示范社(优质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监测不合格的示范社(优质社)、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不列入支持范围。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和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创新试点单位。优先支持2022年评定的国家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部分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县域范围内从事奶业生产的各类经营主体。

  3.补助内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提高产品质量等。支持开展合作社创新试点,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对能力。支持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升级养殖设施装备,提升奶牛单产,提高粪污处理水平,提高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等。

  4.补助标准:承担提质强能整县推进项目建设的省级示范社(优质社)补助不超过30万元,市、县级示范社(优质社)补助不超过10万元,县级以上示范农场(优质场)补助不超过8万元;承担合作社创新试点的补助不超过20万元;提升奶业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承担项目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5.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所在地乡镇政府推荐向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申报。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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