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政策公开

日期:2024-09-05 17:03 来源: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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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

  2.补助对象: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及农户集中建造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以及建设时间8年(含8年)以上的老旧温室大棚重建。

  3.补助内容:用于补助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4.补助标准:(1)起补面积。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或异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2)基本补助标准。智能温室每亩10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5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4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1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7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5万元。

  5.申报程序:实施主体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备案,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备,由农业部门汇总上报省厅储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组织对当年实施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补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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