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民政局 建宁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

日期:2024-05-16 15:24 来源:建宁县民政局
| | | |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22〕14号)文件要求,从2022年4月1日起提高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640元(年人均76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8元(年人均8976元)。(具体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分档救助标准详见附件1)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1.分散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2.集中供养标准。根据2018年建宁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关于提高农村特困低保标准的通知》(建民〔2018〕64号)等文件精神,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为分散供养标准的2倍(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严格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

  2.加强资金发放和监管,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1.建宁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分档救助标准

  2.2022年4月起建宁县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建宁县民政局    建宁县财政局

  2022年3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