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兜底保障政策---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申请条件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实施分类救助。
1、因患重特大疾病,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按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15%的比例给予救助,单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亡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3000~8000元的救助。
3、城乡低保家庭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新生入学报到费用的,给予5000元的救助。
4、经乡(镇)民政办认定,属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000~5000元的救助。
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个人或家庭,可以适当提高最高限额,但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
三、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般程序。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民政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金额较小的(1000-5000元),乡(镇)政府做出审批决定。对于困难群众因病、因灾、因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个人或家庭,救助金额较大的,乡(镇)民政办按照《建宁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程序要求,由乡(镇)审核后提交县民政局审批。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救助,可启动紧急救助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予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特事特办: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或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四、临时救助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贫困证明、遭遇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建宁县民政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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