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日期:2022-12-09 12:00 来源:建宁县民政局
| | | |
  

收养关系成立,需要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都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内容是:

  

  1、被收养人的主体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主体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生父母送养子女,需双方共同送养)

  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的主体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夫妻共同收养)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