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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SM07307-0100-2019-00009 | 文号 | 建退役军人〔2019〕40 号 | |||||||||
| 发布机构 |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19-09-11 | |||||||||
| 标题 |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建宁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
| 索 引 号 | SM07307-0100-2019-00009 | ||
| 文号 | 建退役军人〔2019〕40 号 | ||
| 发布机构 |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生成日期 | 2019-09-11 | ||
| 标题 |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建宁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县光荣院: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2019]9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金,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按4%落实,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2。
二、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补助标准中,中央财政负担20元,省、市、县三级按7:2:1比例负担30元。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按4%落实,调整后达到每人每月645元。
三、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补助标准中,中央财政负担20元,省、市、县三级按7:2:1比例负担30元。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按4%落实,调整后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达到每人每月 948元。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490元,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调整补助标准中,中央财政负担2.5元,省、市、县三级按7:2:1比例负担2.5元。
六、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7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50元,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25%,其余部分由省管党费承担60%,省财政承担40%。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七、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切实加强抚恤补助资金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建宁县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建宁县“三属”、“两红”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建宁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1日
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县光荣院: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2019]9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金,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按4%落实,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2。
二、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补助标准中,中央财政负担20元,省、市、县三级按7:2:1比例负担30元。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按4%落实,调整后达到每人每月645元。
三、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补助标准中,中央财政负担20元,省、市、县三级按7:2:1比例负担30元。县级自然增长机制按4%落实,调整后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达到每人每月 948元。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490元,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调整补助标准中,中央财政负担2.5元,省、市、县三级按7:2:1比例负担2.5元。
六、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7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50元,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25%,其余部分由省管党费承担60%,省财政承担40%。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七、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切实加强抚恤补助资金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建宁县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建宁县“三属”、“两红”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建宁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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