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7109-0100-2021-00013 文号建民〔2021〕48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8-16
标题 建宁县民政局关于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SM07109-0100-2021-00013
文号 建民〔2021〕48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8-16
标题 建宁县民政局关于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标准的通知

建宁县民政局关于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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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民政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发挥我县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作用,强化临时救助急难救助力度。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39号)、《建宁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建政办〔2016〕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当前实际,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标准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实施分类救助。

1、因患重特大疾病,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按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15%的比例给予救助,单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亡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3000~8000元的救助。

3、城乡低保家庭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新生入学报到费用的,给予5000元的救助。

4、经乡(镇)民政办认定,属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000~5000元的救助。

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个人或家庭,可以适当提高最高限额,但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

二、简化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1、提高乡(镇)审批额度:将审批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审批。

对于困难群众因病、因灾、因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个人或家庭,超出乡(镇)临时救助额度的,乡(镇)民政办按照《建宁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程序要求,由乡(镇)审核后提交县民政局审批。

2、对已经认定为特困、低保、孤儿、困境儿童、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申请对象,可以不需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而直接按照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

3、紧急救助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救助,可启动紧急救助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予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4、各乡(镇)民政办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健全救助对象申请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花名册等,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每月按时上报乡(镇)级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临时救助月报表电子版发送至社会救助股邮箱:jnmzdbg@l63.com;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一份至社会救助股(月报表模板详见附件)。

三、加强资金管理,完善信息系统台账

1、加强救助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如实的发放到困难家庭手中,救助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完善信息系统台账,各乡(镇)民政办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审批的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信息录入低保系统临时救助模块,要做到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无误。

 

附件:建宁县小额临时救助审批汇总报表

 

                                                                                          建宁县民政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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