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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7307-0100-2023-00002 | 文号 | 建退役军人〔2023〕8号 | |||||||||
发布机构 |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19 | |||||||||
标题 |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和优秀士兵奖励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发放地方经济补助金、优秀士兵奖励金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7307-0100-2023-00002 | ||
文号 | 建退役军人〔2023〕8号 | ||
发布机构 |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7-19 | ||
标题 |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和优秀士兵奖励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发放地方经济补助金、优秀士兵奖励金 |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和《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规定,现将2023年春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和优秀士兵奖励金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对象:2023年春季,我县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秀士兵奖励金发放对象:2021年、2022年度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
二、 发放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地方经补助金为35922元;士官每多服役一年按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金的5% 增发(即每多服役一年增发1796元)。
优秀士兵发放标准为:根据《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规定,优秀义务兵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2021年度优秀士兵增发1832元、2022年度优秀士兵增发2034元)。
三、有关事项
1.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和优秀士兵奖励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完成后,乡(镇)服务站应将发放表复印件上报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股备案。
附件:1.2023年春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表
2.2023年春季退役士兵(士官)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名单
3.2021年至2022年度义务兵优秀士兵奖励金发放表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7月19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和《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规定,现将2023年春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和优秀士兵奖励金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对象:2023年春季,我县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秀士兵奖励金发放对象:2021年、2022年度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
二、 发放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地方经补助金为35922元;士官每多服役一年按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金的5% 增发(即每多服役一年增发1796元)。
优秀士兵发放标准为:根据《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规定,优秀义务兵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2021年度优秀士兵增发1832元、2022年度优秀士兵增发2034元)。
三、有关事项
1.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和优秀士兵奖励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完成后,乡(镇)服务站应将发放表复印件上报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股备案。
附件:1.2023年春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表
2.2023年春季退役士兵(士官)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名单
3.2021年至2022年度义务兵优秀士兵奖励金发放表
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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