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文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标题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31016)
有效性 有效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31016)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3
| | | |
政策解读:

处罚日期

处罚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的身份证号码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机关

救济渠道

公示期限

2023/10/16

建卫公罚〔2023〕1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建宁县青华美容美体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美体服务,营业时间五个月案

建宁县青华美容美体店

92350430MAC3UD8P68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

建宁县卫生健康局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建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建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一年

处罚日期

处罚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的身份证号码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机关

救济渠道

公示期限

2023/10/16

建卫公罚〔2023〕1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建宁县青华美容美体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美体服务,营业时间五个月案

建宁县青华美容美体店

92350430MAC3UD8P68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

建宁县卫生健康局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建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建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一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