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建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资金)的公告

日期:2020-06-15 10:08 来源:建宁县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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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0〕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绩效奖励资金200万元(分配情况见附件1)。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科目。财政资金监管编码为CZJG001001001。

一、资金分配原则

结合各乡(镇)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数,将资金切块下达至各乡(镇)。

二、明确扶持重点

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与《福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办法》要求,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落实产业扶贫与就业扶贫等帮扶措施,帮助其生产、就业恢复,确保其稳定脱贫、防止返贫。对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可安排对其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予以贴息,支持其参加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技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支持通过村内扶贫公益岗位安置。

三、抓好工作落实

要按照《福建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44号)与《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2012号)等文件要求,尽快研究拨付此项资金,资金使用方案于2020年7月30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同时,及时将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四、强化资金监管

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的紧急通知》(闽财农20189)精神,在完成当年任务情况下,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急需的其他扶贫项目支出。要强化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监控工作。要按照《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扶办〔2018〕43号)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公示公告制度,发挥好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作用。

 

附件:1.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资金)分配表

2.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资金)任务清单

3.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资金)绩效目标表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建宁县财政局     

                                  2020年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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