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建政行复〔2021〕1号

日期:2021-05-06 15:29 来源:建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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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被申请人:建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地址: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30MB1727615R。

  法定代表人:陈晓斌,职务:大队长。

  第三人: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申请人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建宁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建(消)行罚决字【2021】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建(消)行罚决字【2021】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申请人在2020年1月1日接管泰宁县**物业有限公司的移交清单中,该物业公司并未移交相关的消防隐患问题,被申请人亦未告知申请人该情况,被申请人仅在后期检查中发现有5个火灾隐患问题未整改,具体如下:1.室内消火栓无水,无法远程启泵;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3.火灾自动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4.地下室防排烟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5.消防控制室主机故障。

  被申请人依据后期检查中发现的5个火灾隐患问题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经申请人追根溯源查找询问原相关的物业公司、业委会、开发商、居委会、住建局、消防队,均陈述系原开发商未建设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经过沟通,业主委员会也于2020年6月8日出具了该小区消防设备设施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但被申请人并未注意到上述事实,就此作出处罚决定书,属于认定的事实错误。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某小区在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和前期物业结束和后续物业交接手续不规范和程序不合规,造成消防设备设施资料缺失不完整齐全,前任物业、开发商和小区业委会至今均未移交。尤其是消防设备设施方面表现在:消防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消防供水的管网竣工图、管网分布图和设备设施维护使用记录、消防竣工验收资料、设备设施使用说明书资料遗失。存在上述这些都是消防不合格的现状,我公司怎么接管,处罚的对象应该是开发商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不是我们物业公司,被申请人作出的法律依据系适用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便公正、公平的解决好问题。

  被申请人称: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 “处罚决定书的事实错误”之情况,做出以下答复:根据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材料和物业合同,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接手B小区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主体,负责小区物业服务。2020年5月27日19时,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联合住建局、城监大队、交警大队、濉溪镇政府、水南社区到建宁县某小区开展联合检查,发现:1、地下室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损坏率100%;2、室内消火栓无水,无法远程启泵;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4、火灾自动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5、地下室防排烟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6、消防控制室上锁,主机故障且无人值班等问题,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消限字〔2020〕第0063号),要求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隐患整改,事实认定清楚。

  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之情况,做出以下答复:2020年6月5日,建宁县某小区被建宁县政府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2021年1月5日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根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消限字〔2020〕第0063号)对建宁县某小区进行复查,发现以下问题:1、抽查2个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且无法联动启泵;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3、火灾自动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4、地下室防排烟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5、消防控制室主机故障等问题,复查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申请人作为某小区物业管理主体,根据其法定职责,我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无误。

  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于法无据,答复人的处罚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建(消)行罚决字〔20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称:我司某小区工程2014年全部经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消防验收,并于2014年底交房给业主,至今已交房6年多,我司按图施工验收后交付给物业和小区业主,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委派消防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出的5点消防设施没有启用和不能正常使用,是由于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长期没有管理维护造成的,应由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全部责任。

  本机关查明:

  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竣工验收某小区工程,并于2014年11月14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建宁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建宁县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对物业具有消防设施管理的义务进行了约定。具体约定为:在对公共设施设备维保计划及运行维护管理标准中,要求对消防设施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每年检查一次室内消防栓、灭火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消防设施检查表》记录。2、每半年试射水至少一次,每年全面检查1次。3、每两年对户外消防管道刷一次油漆。4、对消防设施应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落实,保证正常运行。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入驻某小区,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2020年5月27日,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住建局、城监大队、交警大队到某小区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地下室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损坏率100%;2、室内消火栓无水,无法远程启泵;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4、火灾自动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5、地下室防排烟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6、消防控制室上锁,主机故障且无人值班等问题。

  2020年5月28日,县消防救援大队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消限字〔2020〕第0063号),要求某小区小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隐患整改,送达回证受送达人一栏由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于2020年5月28日签收。

  在整改期间内,2020年6月26日,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向某业委会提交《关于某小区消控室故障和部分管网设施损坏缺失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说明》、2020年12月30日向业委会提交《关于某小区消防遗留问题的反馈报告》,两份报告内容显示,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要求业委会协调解决某小区小区安全隐患。

  2021年1月5日,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根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消限字〔2020〕第0063号)对建宁县某小区进行复查,发现以下问题:1、抽查2个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且无法联动启泵;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3、火灾自动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4、地下室防排烟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5、消防控制室主机故障等问题,复查不合格。

  2021年1月11日,县消防救援大队正式受理该案,2021年2月1日对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前告知,告知其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知人一栏由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字。

  2021年2月7日,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对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消)行罚决字【2021】第0001号],给予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处罚决定书》李某未签收,县消防救援大队田某、张某于2021年2月10日进行留置送达,见证人邓某、王某等三人。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建宁县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证据二:2020年5月27日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编号:(2020)第0188号);

  证据三:2020年5月27日联合检查现场照片;

  证据四:限期改正通知书(建消限字(2020)第0063号)及其送达回证;

  证据五:《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建宁县某小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为政府挂牌督办的批复》(建政文〔2020〕5号);

  证据六:2021年1月5日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编号:(2021)第0003号);

  证据七:2021年1月5日联合检查现场照片;

  证据八: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李某、邓某笔录;

  证据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消)行罚决字(2021)0001号;

  证据十:建(消)行罚决字(2021)0001号行政处罚送达回证;

  证据十一:建(消)行罚决字(2021)0001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证据十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三: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林某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四: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证据十五: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十六: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法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七:某小区消防设备维修清单;

  证据十八:某小区消防设备维修验收及移交清单;

  证据十九:《关于协助解决某小区消防火灾安全隐患的申请报告》;

  证据二十:《关于延期整改的申请报告》;

  证据二十一:《情况说明》;

  证据二十二:《建宁县某小区消防设施整改验收及清单》;

  证据二十三:《关于某小区消控室故障和部分管网设施损坏确实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建(消)行罚决字【2021】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有权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是本案的适格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县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县政府的工作部门,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基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双方当事人真实陈述意见以及本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点:第一,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是否是该行政处罚适格的行政相对人;第二,本案诉争行政处罚事实是否清楚;第三,本案诉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一、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是否是该行政处罚适格的行政相对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且在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某业委会签订的《建宁县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具有消防设施管理的义务也进行了约定。具体约定为:在对公共设施设备维保计划及运行维护管理标准中,要求对消防设施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每年检查一次室内消防栓、灭火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消防设施检查表》记录。2、每半年试射水至少一次,每年全面检查1次。3、每两年对户外消防管道刷一次油漆。4、对消防设施应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落实,保证正常运行。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对某小区消防设施具有维护管理的义务,是该行政处罚适格的行政相对人。

  另外,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在整改期间内,未向建宁县住房与建设局申请专项维修基金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仅于2020年6月26日向某业委会于提交《关于某小区消控室故障和部分管网设施损坏缺失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说明》、2020年12月30日向业委会提交《关于某小区消防遗留问题的反馈报告》,两份报告内容显示,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要求业委会协调解决某小区小区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未履职到位,在物业服务期间存在消防隐患问题,未有效维护管理消防设施,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县消防救援大队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本案诉争行政处罚事实是否清楚。

  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竣工验收某小区工程,并于2014年11月14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建宁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建宁县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对物业具有消防设施管理的义务进行了约定。具体约定为:在对公共设施设备维保计划及运行维护管理标准中,要求对消防设施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每年检查一次室内消防栓、灭火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消防设施检查表》记录。2、每半年试射水至少一次,每年全面检查1次。3、每两年对户外消防管道刷一次油漆。4、对消防设施应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落实,保证正常运行。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入驻某小区,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2020年5月27日,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住建局、城监大队、交警大队到某小区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地下室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损坏率100%;2、室内消火栓无水,无法远程启泵;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4、火灾自动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5、地下室防排烟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6、消防控制室上锁,主机故障且无人值班等问题。

  2020年5月28日,县消防救援大队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消限字〔2020〕第0063号),要求某小区小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隐患整改,送达回证受送达人一栏由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李某于2020年5月28日签收。

  2021年1月5日,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根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消限字〔2020〕第0063号)对建宁县某小区进行复查,发现以下问题:1、抽查2个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且无法联动启泵;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3、火灾自动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4、地下室防排烟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5、消防控制室主机故障等问题,复查不合格。

  2021年1月11日,县消防救援大队正式受理该案,2021年2月1日对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前告知,告知其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知人一栏由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本人签字。

  2021年2月7日,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对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消)行罚决字【2021】第0001号],给予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处罚决定书》李某未签收,县消防大队田某、张某于2021年2月10日进行留置送达,见证人邓某、王某等三人。

  县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21年1月5日对建宁县某小区进行复查,消防救援大队对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

  三、本案诉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建宁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建宁县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2020年6月5日,建宁县某小区被建宁县政府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2021年1月5日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根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消限字〔2020〕第0063号)对建宁县某小区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不合格。2021年2月7日,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对三明市**物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消)行罚决字【2021】第0001号],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作出的建(消)行罚决字【2021】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建(消)行罚决字【2021】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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