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1〕3号
申请人:福建闽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福建省建宁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建宁县建莲南路56-7。
法定代表人:邱春祥,职务:局长。
福建闽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福建省建宁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福建省建宁县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建自然资收字[2021]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福建闽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于2021年4月28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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