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1〕5号

日期:2021-08-18 15:41 来源:建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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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建宁县**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宁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30MB1534493D,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建莲南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余云山,职务:局长。

  建宁县**贸易有限公司对建宁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自然资处字[2021]2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6月25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建宁县**贸易有限公司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于2021年8月13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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