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1〕11号
申请人:付**
被申请人:建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荷花西路3号。
主要负责人:邓**,职务:交警大队大队长。
付**对建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504304202100001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分担等作出的客观评价,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非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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