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2〕3号

日期:2022-02-24 16:20 来源:建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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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钟**

  被申请人: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民主街38号。

  法定代表人:余道勇,职务:局长。

  钟**对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其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2月22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以挂号信XA1185589****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建宁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海道椰子脆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签收挂号信XA1185589****,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10月19日前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申请人应于2021年10月19日起六十日内即2021年12月19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2年2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距知道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已超过60日,超过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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