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2〕4号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民主街38号。
法定代表人:余道勇,职务:局长。
李**对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投诉案件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2月28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2021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022年2月2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距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之日已明显超过60日。申请人应于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因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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