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2〕5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云创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建宁县青山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艾炳隆,职务:局长。
***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建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建人劳社监字令[2022]第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9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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