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3〕4号
申请人:谭**
被申请人: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建宁县濉溪镇民住街38号。
法定代表人:余道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11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答复。2023年4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