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3〕10号
申请人:蔡**
被申请人: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30337655635A,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38号。
法定代表人:余道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蔡**对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其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23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278880784**),举报投诉建宁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焖烟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17日已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而被申请人至今都没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立案并于法定期限内结案。
2022年7月17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我局溪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过初步核查后于2022年7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过调查查明事实如下:(一)建宁县**食品有限公司系2012年4月25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430593486****,从事加工、销售初级农产品业务。(二)当事人建宁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文飛牌“油焖烟笋”,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为“油焖烟笋”,配料:竹笋、饮用水、食用盐,从配料成分可以看出,该款产品名称为“油焖烟笋”,但没有油的成分,实际生产中也没有添加油,这种标注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当事人也未在所示名称的统一展示版面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违反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通则》中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一共生产了该款“油焖烟笋”两个批次,共100箱,截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65元/箱,成本60元/箱,一箱笋可以获利5元。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违法商品货值金额共6500元,获利500元。案发之后,当事人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至2022年8月26日,召回数量为0。(三)答复人已于2022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详见文书《建市监处罚〔2022〕45号》)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召回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据。
二、答复人已对申请人进行补告知。
2023年4月28日,答复人已经将立案情况通过信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已于2023年5月12日签收。
三、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蔡**于2022年7月13日向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举报投诉信》及相应证据,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7日签收了该材料。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制作了《立案审批表》,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建宁县**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建市场监管举〔2022〕12号”答复,告知举报事项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2、立案审批表;3、现场笔录;4、询问笔录;5、当事人营业执照;6、行政处罚决定书;7、邮寄快递单据;8、邮寄快递物流单;9、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答复书;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都督管理部门,应当处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都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举报投诉信》,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网查询到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7日签收了该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明知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但直到2023年4月19日才向本机关提交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