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3〕12号
申请人:鲁**
被申请人: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30337655635A
法定代表人:余道勇,职务:局长
鲁**对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建宁县**贸易有限公司在***平台销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泰式金枕榴莲味奶糖”的投诉举报答复不服,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申请人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鲁**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于2023年6月16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申请人真实意愿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