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3〕14号
申请人:建宁县****海鲜经营部,经营者:高**。
委托代理人:胡**,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建宁县濉溪镇民住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30337655635A。
法定代表人:余道勇,职务:局长。
建宁县****海鲜经营部不服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建市监处罚〔2023〕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5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答复。2023年7月1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3 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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