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3〕17号

日期:2023-08-08 17:05 来源:建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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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民主街38号。

  法定代表人:余道勇,职务:局长。

  郑**对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建市场监管举〔2023〕第16号”《投诉举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签收《投诉举报答复》,即应当于2023年5月12日起知道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自2023年5月12日起,截止2023年8月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六十日的行政复议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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