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3〕19号
申请人:谢**
被申请人:建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建宁县荷花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邓珍良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建公(交)行罚决字〔2023〕35043024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22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答复。2023年8月2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 年8月25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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