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3〕27号

日期:2024-01-29 09:14 来源:建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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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廖**

  被申请人:建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地址: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邱燕玲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建)文综罚字〔2023〕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答复。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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