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4〕2号

日期:2024-03-13 18:26 来源:建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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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林**

  被申请人:建宁县濉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荷花路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30003797836P。 

  法定代表人:廖兆堃,职务:镇长。

  申请人林**不服建宁县濉溪镇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5日强制拆除濉溪镇综合农场水南街园艺*号的附属建设,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确认建宁县濉溪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综合农场水南街园艺*号的附属建设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农民,拥有自己的房屋及附属建设,位于综合农场水南街园艺*号,附属建设面积为58.85平方米。2023年11月15日,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就涉案附属建设的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强制拆除了申请人所在的附属房屋,造成申请人身心受损,物质损失巨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没有与申请人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强制执法将申请人的附属建设强制拆除,明显违法。理由如下:第一,被申请人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第二,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的程序违法;第三,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附属建设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涉案的强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将被申请人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错误的。申请人认为拆除其房屋附属建设系被申请人所为,没有事实依据。客观上,组织对申请人房屋附属建设进行强制拆除亦不是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原违建附属房位于濉溪镇综合农场水南街园艺*号,该违建地早在2007年与水南村委会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已补偿到位。2014年6月24日,县政府成立多单位强拆现场应急指挥部,对林**的该附属房进行了强制拆除,同时,按照补偿标准对其进行了补偿。该土地也已经被收储。经“两违办”调查,林**于2012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老宅基地上违法抢建一幢7层楼住房。

  三、2023年10月,建宁县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申请人林**在前述被征收土地上正进行违法建设,林**再次将该土地占为己有并进行违法建设,本身便是一种违法行为,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建宁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于2023年10月11日向林**送达《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自然资监(2023)第6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置。如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因情况紧急,为避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向其下达违法建设期限拆除通知书,限其于2023年10月12日18时前自行拆除,如在该期限内未拆除,将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2023年11月15日,县“两违办”依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对申请人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并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初,建宁县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申请人林**在此次被拆附属设施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于2023年10月11日向林**送达《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自然资监(2023)第6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置。因情况紧急,以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向其下达《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其于2023年10月12日18时前自行拆除,如在该期限内未拆除,将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因申请人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2023年11月15日,在没有《强拆决定书》及公告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视为没有证据),县“两违”办协调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濉溪镇人民政府、县房屋土地收储服务中心等单位对该违建附属房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林**、徐**、冯**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2024年1月12日濉溪镇人民政府出具了《谅解书》,林**被不予行政处罚,徐**、冯**被治安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自然资监(2023)第61号];2、自然资源局《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2023)第48号];3、行政复议机构听取申请人林**的《意见笔录》;4、建宁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公行不字(2024)0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公(城光)行罚决字(2024)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公(城光)行罚决字(2024)00003号];5、县城监大队副队长杨炜亮作的《水南园艺7号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执勤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林**未经批准进行附属房建设确系违法,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依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林**在综合农场水南街园艺*号建设的附属设施系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设,属于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采取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处置措施在实体法上并无不妥。

  二、被申请人参与此次强拆程序违法。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强制拆除公告应当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该条款对强拆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濉溪镇人民政府在没有有权机关作出强拆决定、没有公告的情况下参与强拆的行为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强拆的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故应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违法建设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建宁县濉溪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综合农场水南街园艺*号的附属建设程序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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