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4〕16号
申请人:陈**
委托代理人:林**,福建雍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溪口镇长塘45号。
法定代表人:万冲 ,职务:镇长。
第三人:建宁县溪口镇渠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溪口镇渠村村新街;
法定代表人:万宝雄 ,职务:主任。
第三人:建宁县溪口镇渠村村民委员会七组,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溪口镇渠村村七组;
负责人:周家安 ,职务:组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溪口镇渠村村七组作出的《渠村*组分田协议》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5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4年8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答复。2024年8月2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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