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4〕22号

日期:2024-12-12 14:55 来源:建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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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 

被申请人:建宁县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荷花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建宁县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公(里心)行罚决字(2024)00**4号〕不服,于2024年11月18日向建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21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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