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4〕22号
申请人:江**
被申请人:建宁县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荷花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建宁县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公(里心)行罚决字(2024)00**4号〕不服,于2024年11月18日向建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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