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4〕23号

日期:2024-12-12 15:00 来源:建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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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温*

被申请人: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3000379722XU。

法定代表人:杨荣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建宁县****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场所甲醛浓度超标进行查处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某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单位于2021年12月14日搬入新装修办公室,由于办公楼装修后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即投入使用,申请人认为新办公室空气质量不达标。申请人于2024年7月14日自行对建宁县****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进行甲醛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甲醛浓度超标。

根据《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建宁县****局办公楼装修后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有立案调查的职责。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在12345平台投诉,投诉件转至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人同时用EMS将举报件邮寄给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举报信后却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依据复印件:1.身份证;2.工资审批表;3.甲醛检测照片;4.举报书、EMS寄件单、12345平台投诉件截图(SM24100900182);5.《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根据《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我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对建宁县****局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甲醛浓度超过国标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纠正和查处。我局已组织工作人员对该事件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反馈如下:

建宁县****局办公室装修项目建设单位建宁县****局,代建单位建宁县**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造价:474063元,面积:约800㎡。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该项目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因此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履行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职责。

经调查了解,该项目建设单位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1日进行室内空气检测,12月23日出具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建宁县****局办公室装修项目施工承揽合同》;3.《检测报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是建宁县****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建宁县****综合执法大队于2021年12月搬入新装修的办公场所办公。申请人认为该办公建筑装修后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即投入使用,违反了《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将该情况投诉举报到福建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同时用EMS将举报信邮寄给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回复申请人,认为该办公建筑的装修人为建宁县****局,建议申请人向建宁县****局主张权利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该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单位装修后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即投入使用,违反了《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通过福建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举报及邮寄《举报信》的方式举报给被申请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行政处理,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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